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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村級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

      2023青山區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發布時間:2023-03-06 16:23  作者:包頭市青山區   瀏覽次數:   字體:[ ]

      青山區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一、安全生產領域
      事項名稱:

      1.   法律法規

      2.   部門和地方規章

      3.   其他政策文件

      4.   標準

      5.   重大決策草案

      6.   重大政策解讀及回應

      7.   重要會議

      8.   征集采納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9.   重大隱患管理

      10.  黑名單管理

      11.  動態信息

      12.  安全生產預警提示信息

      13.  權力清單及責任清單

      14.  主要業務辦事指南

      15.  年度報告

      16.  財政資金信息

      17.  政府采購信息

      18.  辦事紀律和監督管理

      19.  重大工程項目信息

      20.  檢查和巡查發現安全監管監察問題

      21.  建議提案辦理

      22.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

      23.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處罰

      24.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25.  對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

      26.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27.  對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處罰

      28.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處罰

      29.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處罰

      30.  對生產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31.  對有關發包單位違反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處罰

      32.  對有關發包單位違反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處罰

      33.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

      34.  對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罰

      35.  對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處罰

      36.  對生產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37.  對生產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38.  對生產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處罰

      39.  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罰

      40.  對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41.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42.  對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43.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44.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4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46.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47.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48.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處罰

      4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處罰

      50.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51.  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52.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53.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54.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處罰

      5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進行風險分析與防控的處罰

      56.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處罰

      57.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處罰

      58.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罰

      5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60.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61.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62.  對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63.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處罰

      64.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與周邊防護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65.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66.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67.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68.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罰

      69.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70.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

      71.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處罰

      72.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處罰

      73.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處罰

      74.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處罰

      75.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處罰

      76.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處罰

      77.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處罰

      78.  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79.  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80.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處罰

      81.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82.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83.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84.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85.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處罰

      86.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處罰

      87.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88.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89.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處罰

      90.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91.  對人員密集場所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92.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93.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處罰

      94.  對工貿企業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95.  對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處罰

      96.  對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處罰

      97.  對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處罰

      98.  對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處罰

      99.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100. 對安全評價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處罰

      101. 對安全評價機構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處罰

      102. 對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103. 對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處罰

      104. 對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處罰

      105. 對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處罰

      106.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107.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處罰

      108.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109. 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110.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111.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并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處罰

      112.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113.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114.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115.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116.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117.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處罰

      118.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處罰

      119.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處罰

      120.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處罰

      121.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處罰

      122.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處罰

      123.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124.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處罰

      125.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處罰

      126.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處罰

      127.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處罰

      128.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129.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處罰

      130. 對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131. 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處罰

      132.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133. 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134.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135.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136.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處罰

      137.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138.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139.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140.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141.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142.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罰

      143.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144.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處罰

      145.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處罰

      146.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處罰

      147.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148.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處罰

      14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處罰

      150.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罰

      151.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處罰

      152.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罰

      153.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處罰

      154.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處罰

      15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處罰

      156.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處罰

      157. 對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158.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處罰

      159. 對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罰

      160. 對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處罰

      161.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處罰

      162. 對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163.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164.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罰

      165.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166.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167.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處罰

      168.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處罰

      169.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罰

      170.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171.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處罰

      172.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罰

      173.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罰

      174.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175. 對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176.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處罰

      177.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罰

      178.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的處罰

      179.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罰

      180.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181.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罰

      182.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處罰

      183.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184.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或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未按照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處罰

      185.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處罰

      186.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處罰

      187.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188.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處罰

      189. 對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190. 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罰

      191.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處罰

      192.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193.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194.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處罰

      195.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196.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處罰

      197.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198. 對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處罰

      199. 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200.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處罰

      201.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202.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203. 對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

      204.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處罰

      205.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處罰

      206. 對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207.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給付

      208.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209. 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

      210. 對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的監督檢查

      211.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2. 對冶金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213.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214.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215.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216.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

      217.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的獎勵

      218.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219.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220.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

      221.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2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23.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22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

      225.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備案

      226. 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227. 經營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

       

      二、保障性住房領域
      事項名稱:
      1.    法律法規

      2.    政策文件

      3.    決策前預公開

      4.    決策會議公開

      5.    決策結果公開

      6.    中長期規劃

      7.    年度計劃

      8.    立項信息

      9.    開工項目清單

      10.  基本建成項目清單

      11.  竣工項目清單

      12.  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13.  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

      14.  公租房承租資格審核

      15.  公租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審批

      16.  房源信息

      17.  選房或搖號公告

      18.  分配結果

      19.  辦理配租配售公告

      20.  公租房資格定期審核

      21.  自愿退出

      22.  到期退出

      23.  不符合條件退出

      24.  違規處罰退出

      25.  租賃補貼發放

      26.  租金收取

      27.  租金減免

      28.  騰退管理

      29.  房屋維修

      30.  保障性住房調整

      31.  運營承接主體管理

      32.  申請保障

      33.  合同備案

      34.  申請租金減免

      35.  繳納租金

      36.  保障性住房調換

      37.  自愿退出

      38.  本級政策解讀

      39.  主動回應

      40.  互動回應

      41.  上級評價、表彰情況

      42.  社會評價情況

      三、財政預決算領域
      事項名稱:
      1.   政府預算

      2.   政府決算

      3.   部門預算

      4.   部門決算

       

      四、城市綜合執法領域

      事項名稱:

      1.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2.    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

      4.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5.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6.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

      8.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9.    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11.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

      12.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

      13.  建筑施工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14.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

      15.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

      16.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

      17.  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18.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19.  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0.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

      21.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2.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23.  未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

      24.  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

      25.  建設單位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26.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

      27.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

      28.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29.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30.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

      31.  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32.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33.  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34.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5.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36.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37.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

      38.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9.  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40.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41.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2.  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43.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4.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5.  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46.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47.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48.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9.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50.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

      51.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

      52.  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53.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

      54.  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55.  施工單位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56.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

      57.  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58.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59.  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

      60.  施工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

      61.  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62.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3.  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64.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施工單位即投入使用

      65.  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66.  施工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67.  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68.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69.  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70.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71.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72.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73.  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74.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75.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76.  建設單位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77.  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78.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79.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80.  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81.  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

      82.  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83.  施工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84.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85.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工程監理單位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86.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工程監理單位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

      87.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88.  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89.  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

      90.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91.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

      92.  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93.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

      94.  建設單位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

      95.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96.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

      97.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98.  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99.  施工單位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100. 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101.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

      102.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

      103.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104. 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105.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106.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107.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監理單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

      108.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109. 監理單位未按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110. 監理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111. 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112. 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113. 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

      114. 監測單位未按規定編制監測方案

      115. 監測單位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

      116. 監測單位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

      117.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

      118.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119.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

      120.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

      121.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122.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123.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24.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企業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125. “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126.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

      127.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28.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29. 使用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130. 使用單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1. 使用單位未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132. 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133. 使用單位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34. 使用單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135.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136.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137.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8.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9.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施工單位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0. 監理單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141. 監理單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142. 監理單位未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143. 監理單位未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144.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5. 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建設單位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146. 建設單位未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

      147. 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

      148. 工程勘察企業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

      149. 工程勘察企業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

      150. 工程勘察企業不參加施工驗槽

      151. 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152. 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

      153.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154.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155.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156.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157.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158.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159.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160.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161.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62.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163. 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的新技術、新材料

      164. 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165. 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

      166. 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

      167.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168.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169.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

      170.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171.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   

      172.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

      173.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74.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

      175. 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

      176.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177.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178.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

      179.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180.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

      181.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82.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183.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184.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185.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

      186. 建筑施工企業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87. 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188.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89. 外資建筑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

      190.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

      191.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

      192.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193.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94.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195.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196. 施工單位關于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

      197.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198. 未按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

      199. 擅自改動設計文件中安全防范設施內容的

      200. 使用未經鑒定和鑒定不合格的產品、材料、設備

      201. 安全防范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202.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203.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204. 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205.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206. 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207. 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

      208. 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209. 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210. 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21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12. 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213.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214. 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215. 燃氣經營者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216. 燃氣經營者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217. 燃氣經營者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218. 燃氣經營者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219. 燃氣經營者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220. 燃氣經營者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221. 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222. 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223. 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224. 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225. 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

      226.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27.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228.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229.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230.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231.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232. 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

      233.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34.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235.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236.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237.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

      238. 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

      239. 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240.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241.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24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243. 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244. 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245. 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246. 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247.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248. 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249.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250.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251. 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252. 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253.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254.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55. 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

      256. 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257.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258. 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259.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260.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261.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262.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263.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264. 盜用燃氣

      265. 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266.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267. 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268. 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269.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270. 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

      271.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

      272. 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273. 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274. 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

      275.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

      276.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277. 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278. 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279.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280.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81. 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282.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283.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84.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285.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286.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287.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288.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289. 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290.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91.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292.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293.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294.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95.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五、城鄉規劃領域

      事項名稱:

      1.    法規文件

      2.    政民互動

      3.    辦事服務

      4.    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同級的土地利用規劃

      5.    鄉規劃及同級的土地利用規劃

      6.    城市、鎮詳細規劃

      7.    部分村莊編制完成的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

      8.    臨時用地審核

      9.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10.  劃留集體建設用地審核

      11.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12.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13.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14.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15.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16.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處罰

      17.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18.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處罰

      19.  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20.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21.  對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22.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處罰

      23.  對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處罰

      24.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處罰

      25.  對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處罰

       

      六、扶貧領域

      事項名稱:

      1.    規范性文件

      2.    監督舉報

       

      七、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事項名稱

      1.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2.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3.    公證員一般任職執業審核、考核任職執業審核

      4.    法律援助服務

      5.    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放

      6.    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決定異議的審查

      7.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8.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許可

      9.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10.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11.  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12.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13.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信息

       

      八、公共文化服務領域

      事項名稱:

      1.    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審批(初審)

      2.    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審批(初審)

      3.    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的許可

      4.    體育社會團體申請成立和變更審查

      5.    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6.    營業性演出審批

      7.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8.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9.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10.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11.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12.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13.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14.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15.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核發

      16.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不含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

      17.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18.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19.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無線)業務審批

      20.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21.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22.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23.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24.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25.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26.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27.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28.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29.  對違規銷售彩票行為的處罰

      30.  對體育競賽舉辦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31.  對不具備條件從事國民體質測定行為的處罰

      32.  對不具備條件開設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和國家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項目的處罰

      33.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處罰

      34.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處罰

      35.  對未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體育場所的附屬設備,但是影響公共體育場所正常使用的處罰

      36.  對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而改建或者拆遷較大型公共體育設施的處罰

      37.  對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用途的處罰

      38.  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出租或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處罰

      39.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40.  對體育經營活動和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

      41.  對體育社會團體的監督檢查

      42.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43.  對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

      44.  對全民健身活動和場所實施監督管理

      45.  對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46.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47.  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監督檢查

      48.  對全國體育事業及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49.  對營業性演出舉報人的獎勵

      50.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營業性演出社會義務監督員的表彰

      51.  文物的認定

      52.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含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的認定

      53.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54.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55.  等級運動員稱號授予

      56.  國家三級運動員認定

      57.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認定

      58.  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的備案

      59.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

      60.  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備案

      61.  館藏文物管理制度備案

      62.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備案

      63.  對非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的備案

      64.  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

      65.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66.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67.  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批準

      68.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69.  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信息

      70.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71.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72.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73.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74.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75.  文博單位名錄

       

      九、公共資源交易領域

      事項名稱:

      1.    審批核準信息

      2.    資格預審公告

      3.    招標公告

      4.    中標候選人公示

      5.    中標結果

      6.    合同訂立信息

      7.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8.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9.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10.  暫停、終止招標

      11.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12.  招標公告

      13.  資格預審公告

      14.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15.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16.  采購文件

      17.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

      18.  單一來源公示

      19.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具體成交記錄

      20.  中標、成交結果

      21.  采購合同

      22.  終止公告

      23.  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

      24.  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

      25.  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26.  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

      27.  土地出讓計劃

      28.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29.  公告調整

      30.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成交公示)

      31.  供應結果

      3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33.  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結果公示

      34.  審批結果信息

      35.  項目信息

      36.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

      37.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披露

      38.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公告

      39.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信息披露

      40.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成交公告

       

      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

      事項名稱:

      1.    國家層面法規政策

      2.    地方層面法規政策

      3.    啟動要件

      4.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    房屋調查登記

      6.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訂

      7.    房屋征收決定

      8.    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

      9.    被征收房屋評估

      10.  分戶補償情況

      11.  產權調換房屋

      12.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十一、戶籍管理領域

      事項名稱:

      1.    出生登記

      2.    收養登記

      3.    死亡注銷

      4.    服現役注銷

      5.    遷出、遷入登記

      6.    姓名變更、更正

      7.    性別變更、更正

      8.    民族成份變更、更正

      9.    暫住登記

      10.  居住證申領

      11.  居住證換、補領

      12.  居住證簽注

      13.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

      14.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15.  居民身份證申領

      16.  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17.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

      18.  異地申請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十二、救災生產領域

      事項名稱

      1.    法律法規

      2.    部門和地方規章

      3.    其他政策文件

      4.    標準

      5.    重大政策解讀及回應

      6.    重要會議

      7.    災害信息員隊伍

      8.    預警信息

      9.    救助審定信息

      10.  應急管理部門審批

      11.  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

      12.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

      13.  年度款物使用情況

       

      十三、就業領域

      事項名稱:

      1.    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2.    崗位信息發布

      3.    求職信息登記

      4.    職業技能培訓信息發布

      5.    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6.    失業登記

      7.    就業登記

      8.    《就業創業證》申領

      9.    一次性創業補貼申領

      10.  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11.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12.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13.  公益性崗位補貼申領

       

      十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領域

      事項名稱:

      1.    征地管理政策

      2.    擬征收土地告知

      3.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4.    擬征地聽證

      5.    征地報批材料

      6.    征地批準文件

      7.    征收土地公告

      8.    征地補償登記

      9.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10.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11.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十五、社會保險領域

      事項名稱:

      1.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2.    工程建設項目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3.    參保單位注銷

      4.    職工參保登記

      5.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6.    單位(項目)基本信息變更

      7.    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8.    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9.    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10.  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與變更

      11.  社會保險費延繳申請

      12.  社會保險費欠費補繳申報

      13.  單位參保證明查詢打印

      14.  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打印

      15.  職工正常退休(職)申請

      16.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17.  暫停養老保險待遇申請

      18.  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申請

      19.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20.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

      21.  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22.  遺屬待遇申領

      23.  病殘津貼申領

      2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25.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26.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27.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

      28.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 

      29.  軍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30.  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退費

      31.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32.  穩崗補貼申領

      33.  技能提升補貼申領

      34.  職業培訓補貼申領

      35.  社會保障卡申領

      36.  社會保障卡應用狀態查詢

      37.  社會保障卡信息變更(非關鍵信息)

      38.  社會保障卡密碼修改與重置

      39.  社會保障卡掛失與解掛

      40.  社會保障卡補換、換領、換發

      41.  社會保障卡注銷

       

      十六、社會救助領域

      事項名稱:

      1.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

      2.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

      3.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4.    特困人員認定

      5.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保障金給付

      6.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給付

      7.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8.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9.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金給付

      10.  特殊救濟對象補助金給付

      11.  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燃氣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

      12.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3.  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七、涉農補貼領域

      事項名稱:

      1.    農機購置補貼

      2.    耕地地力保護

      3.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4.    強制撲殺、強制免疫和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

       

      十八、生態環境領域

      事項名稱:

      1.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3.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4.    行政處罰流程

      5.    行政處罰決定

      6.    行政強制流程

      7.    行政強制決定

      8.    行政命令

      9.    行政獎勵

      10.  行政確認

      11.  行政檢查

      12.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1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備案

      14.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

       

      十九、食品藥品監管領域

      事項名稱:

      1.    對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處罰

      2.    對違反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3.    對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4.    對化妝品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處罰

      5.    對違反化妝品使用說明要求的處罰

      6.    對化妝品標識未清晰標注化妝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處罰

      7.    對未依法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許可事項變更的處罰

      8.    對未依法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變更備案或者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登記事項變更的處罰

      9.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有關醫療器械缺陷調查、拒絕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罰

      10.  對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為缺陷產品的處罰

      11.  對拒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處罰

      12.  對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藥物未經批準的處罰

      13.  對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但以鹽為原料的堿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不在此限)行為的處罰

      14.  對銷售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行為的處罰

      15.  對銷售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行為的處罰

      16.  對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工業廢渣、廢液制鹽的處罰

      17.  對未經加碘的食用鹽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處罰

      18.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處罰

      19.  對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辦理延續、仍繼續從事醫療器械經營的處罰

      20.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處罰

      21.  對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的處罰

      22.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擅自設立庫房的處罰

      23.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處罰

      24.  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處罰

      25.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權書的處罰

      26.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依照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的處罰

      27.  對生產并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處罰

      28.  對篡改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內容及發布虛假醫療器械廣告的處罰

      29.  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處罰

      30.  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處罰

      31.  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未按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的處罰

      32.  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于良好狀態的處罰

      33.  對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處罰

      34.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處罰

      35.  對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處罰

      36.  對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處罰

      37.  對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的處罰

      38.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處罰

      39.  對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處罰

      40.  對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處罰

      41.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處罰

      42.  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的處罰

      43.  對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處罰

      44.  對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調查、協助召回藥品的處罰

      45.  對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未停止銷售或使用的處罰

      46.  對醫療機構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47.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48.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49.  對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50.  藥品零售企業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51.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處罰

      52.  對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的處罰

      53.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處罰

      54.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處罰

      55.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藥品時未出具銷售憑證的處罰

      56.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法律、法規培訓并建立檔案的處罰

      57.  對藥品經營企業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

      58.  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處罰

      59.  對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處罰

      60.  對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處罰

      61.  對未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檔案的處罰

      62.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或者無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處罰

      63.  對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的處罰

      64.  對采取虛假、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處罰

      65.  對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規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罰

      66.  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教學科研單位,拒不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67.  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生退貨,購用單位、供貨單位未按規定備案、報告的處罰

      68.  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未按規定渠道購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

      69.  對藥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70.  對藥品經營企業無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注意事項的處罰

      71.  對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含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處罰

      72.  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劑的處罰

      73.  對非法收購藥品的處罰

      74.  對藥品經營企業購進、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處罰

      75.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儲存藥品的處罰

      76.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的處罰

      77.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處罰

      78.  對藥品經營企業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的處罰

      79.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的處罰

      80.  對藥品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處罰

      81.  對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處罰

      82.  對采取虛假、欺騙手段獲得藥品許可證和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83.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84.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處罰

      85.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處罰

      86.  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包裝、標簽、說明書違反規定的處罰

      87.  對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罰

      88.  對醫療機構使用假、劣藥的處罰

      89.  對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處罰

      90.  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含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處罰

      91.  對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92.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料表、營養成分表中產品配方未按標準規定列出的處罰

      93.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94.  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的處罰

      95.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處罰

      96.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處罰

      97.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的處罰

      98.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處罰

      99.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的處罰

      100.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處罰

      101.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處罰

      102.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處罰

      103. 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處罰

      104. 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處罰

      105. 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106. 對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處罰

      107. 對明知從事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08. 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處罰

      109. 對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處罰

      110. 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處罰

      111. 對明知從事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2. 對明知從事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3. 對明知從事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4. 對明知從事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5. 對明知從事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6. 對明知從事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處罰

      117. 對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118. 對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處罰

      119. 對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罰

      120. 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121. 對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處罰

      122.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處罰

      123. 對除《食品安全法》前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124. 對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

      125.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

      126.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處罰

      127.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128.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處罰

      129.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處罰

      130. 對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處罰

      131.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處罰

      132. .對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處罰

      133. 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處罰

      134. 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135. 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處罰

      136.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處罰

      137. 對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處罰

      138. 對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處罰

      139.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處罰

      140.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141. 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檢查(含醫療機構制劑)

      142. 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

      143.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144. 對乳制品生產環節、乳品進出口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

      145.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146.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的監督檢查

      147.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消費的監督檢查

      148. 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督檢查

      149.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

      150. 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

      151. 餐飲服務監督管理

      152.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

      153. 食品安全應急處置

      154.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155. 食品用藥安全宣傳活動

       

      二十、市政服務領域

      事項名稱:

      1.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2.    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許可的審批

       

      二十一、稅收管理領域

      事項名稱:

      1.    稅收法律法規

      2.    稅收規范性文件

      3.    納稅人權利

      4.    納稅人義務

      5.    辦稅地圖

      6.    非正常戶公告

      7.    欠稅公告

      8.    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公告

      9.    委托代征公告

       

      二十二、衛生健康領域

      事項名稱:

      1.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2.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3.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4.    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

      5.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審批

      6.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7.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8.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外)

      9.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二十三、養老服務領域
      事項名稱:
      1.    養老機構床位補貼

      2.    老年人福利補貼(80歲以上高齡津貼)

      3.    養老機構備案

      4.    養老機構評估管理

      5.    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十四、重大建設項目領域
      事項名稱:

      1.    辦事指南

      2.    辦理過程信息

      3.    咨詢監督

      4.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5.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6.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7.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8.    節能審查

      9.    選址意見書

      10.  建設項目用地(用海)預審

      1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12.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1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14.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15.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16.  招標事項審批核準結果

      17.  取水許可審批

      18.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9.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20.  招標投標

      21.  征收土地信息

      22.  重大設計變更審批

      23.  施工管理服務

      24.  質量安全監督

      25.  竣工驗收審批(備案)

       

      二十五、義務教育領域

      事項名稱:

      1.    學生資助

      2.    對各類優秀學生的獎勵

      3.    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監管

      4.    對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管理監督

      5.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要延緩、免于、中斷義務教育學業審批

      6.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7.    教師資格認定

      8.    對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處罰

      9.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10.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處罰

      11.  對違法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處罰

      12.  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13.  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處罰

      14.  對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

      15.  對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處罰

      16.  對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17.  對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處罰

      18.  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19.  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20.  對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21.  對違規招收學生的處罰

      22.  對違規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處罰

      23.  對違規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處罰

      24.  對違規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處罰

      25.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處罰

      26.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

      27.  教育法律

      28.  規范性文件

      29.  教育事業發展主要情況

      30.  教育統計數據

      31.  民辦學校辦學基本信息

      32.  財務信息

      33.  學校介紹

      34.  招生政策

      35.  招生計劃

      36.  招生范圍

      37.  招生結果

      38.  學籍管理

      39.  學生評優獎勵

      40.  優待政策

      41.  教師公開招聘

      42.  控輟保學

      43.  學校體育評價

      44.  學校美育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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