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青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青山區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5月18日前將書面建議反饋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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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山區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青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日
青山區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包頭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包頭市市容環境管理條例》《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包頭市學校食堂、“小飯桌”和校園周邊小攤販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學校外開辦的,以營利為目的,在非教學時間,為中小學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輔助學習等服務的相對固定場所。
第三條 青山區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由區政府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并且互相配合的長效監管機制。區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機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教育、市場監管、衛健委、應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或參照有關規定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中小學對在校學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數,向市場監管、衛健委、消防、住建等部門提供基礎數據,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校外托管機構違法經營案件的跟蹤調查;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教育培訓行為進行監管,嚴禁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教育培訓;強化學校對被托管中小學生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練。禁止在校教職員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禁止學校和教職員工向學生和家長推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許可(小餐飲備案)工作,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每年對已備案校外托管機構的抽查比例應不低于30%。
(三)衛健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休息場所進行監管,對校外托管機構傳染病、消毒措施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對校外托管機構飲用水安全進行監管;并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機構及時搶救受危害的學生。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
(五)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配合公安派出所及教育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公安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查處擾亂校外托管機構秩序,侵害工作人員、托管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協助校外托管機構處理突發事件;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知識、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對違反社會生活噪聲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予以查處。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餐廚廢棄物、生活垃圾處置、噪聲、油煙污染等進行監督檢查。
(八)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完善校外托管機構聯動機制、加大對校外托管機構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協助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日;顒拥谋O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門對轄區內已有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摸底排查,及時將排查情況通報教育部門,并督促無證無照校外托管機構到監管部門許可(備案)。
第五條 鼓勵以校外托管機構為單位,成立家長委員會,建立家長委員會對校外托管機構各項安全巡查制度。家長委員會選派成員家長對校外托管機構安全情況進行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中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向教育部門反饋,教育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予以處置。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許可(備案)管理,開辦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供餐的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小餐飲備案卡》),方可經營。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為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生安全負責,接受社會和家長監督。
(一)摸底調查及信息采集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中小學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摸底調查,采集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信息,并將結果通報市場監管、衛健委、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消防)等部門。采集的信息包括:
1.托管班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身份信息、聯系電話。
2.托管班經營面積、廚房面積、招生人數。
3.托管班開辦時間、從業人員數量。
(二)校外托管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除患有精神疾患、吸毒史的人員、有其他犯罪記錄的人員、單身男性以外的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開辦校外托管機構;在校教職工不得申請開辦校外托管機構。
2.選址應遠離污染源和危險源,原則上要在三層以下設置,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筑內設置校外托管班。
3.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經營場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4.配備管道燃氣,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并按規定進行設施維護,盡量避免使用罐裝燃氣。
5.建立食品、衛生、人身、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各類安全應急預案;配備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備。
6.供餐食品安全要求:
(1)廚房與就餐場所、住宿場所分開獨立設置。廚房面積與供餐人數相適應,面積不小于5㎡;
(2)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3)食品原材料能夠按照要求索證索票、按要求貯存;
(4)不提供冷葷類食品、裱花蛋糕以及生食水產品,菜品能做到燒熟煮透;
(5)餐飲具做到按照要求清洗、消毒;
(6)實行分餐制供餐;
(7)每餐按要求留樣;
(8)對已許備案的校外托管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每年抽查比例應不低于30%。
7.校外托管機構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8.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積與就餐學生人數相適應且不能與家庭混用;托管學生人均室內居住面積不得少于2.5-3(4?)平方米(以經營場所建筑面積計算),室內凈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風、隔音效果良好。嚴格實行男、女學生分寢居住制度,應保證一人一床,床鋪不得高于兩層,不得設置通鋪、地鋪,床與床之間有適當間隔。
9.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條,有標識。
10.住宿場所內設紫外線消毒燈。
11.經營場所內設有水沖式衛生間。
(三)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許可(備案)要求
1.校外托管機構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備案)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中校外托管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內容。
2.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食品經營許可(備案)要求,如實提供許可(備案)信息、材料。
3.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部門許可(備案)程序,為校外托管機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備案)。將許可(備案)結果予以公示,并于每學期開學前后將校外托管機構許可(備案)情況反饋給教育部門。
4.在每學期開學前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學校在各中小學校門前醒目位置公示學校周邊備案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等)和監督舉報電話,方便學生家長選擇。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服務時間自行設定。服務內容為提供就餐和相應休息、活動場所,不得開展輔助學習以外的教育培訓活動,也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時間、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應當落實學生托管期間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落實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各類應急預案,并在經營場所公示。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傳染病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屬地教育、市場監管、衛健等部門報告,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定期進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掌握設施設備使用方法。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保障被托管學生人身安全,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一)根據托管服務協議書的條款保障學生在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之間,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家庭住所之間的在途安全;
(二)學生未按時到達校外托管機構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必要時立即報案;
(三)學生在托管時間內必須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被托管學生身心不受到傷害。出現突發事件,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并立即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五)校外托管機構原則上不得使用車輛接送,如必須使用學生接送車的,必須按照《包頭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包府辦發〔2013〕112號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保障食品安全:
(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部門規章要求;
(二)食品經營條件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中校外托管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內容;
(三)配餐要合理,營養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保障學生休息場所衛生安全: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
(二)洗滌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標識,不得混用;毛巾、拖鞋等用品每日清洗、消毒;床上用品(床單、被套、枕巾)每周至少清洗更換1次;每日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三)場所內設紫外線消毒燈,每日對室內空氣、物品、圖書等進行紫外線殺菌,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并有消毒記錄;室內每日開窗通風,至少兩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消防和安全管理:
(一)定期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有效使用;
(二)定期對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進行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壞損毀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定期進行應急疏散、逃生演練。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保障居民居住環境:
(一)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托管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嚴禁學生在托管班及周邊喧鬧,避免噪聲擾民等情形,并及時處理引發的鄰里糾紛;
(二)排放油煙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避免出現油煙擾民情形;
(三)不得隨意傾倒餐廚廢棄物,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應符合《包頭市市容環境管理條例》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等行為的學生,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每學期開學前后,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教育、市場監管、衛健、應急管理、消防、城管等部門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場所進行聯合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相關職能部門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經營;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供稿人:秦娜,發布人:張永勝,審核人:焦文翔